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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公告
整理自: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2009-7-18 12:00:39
为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根据中央关于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原则

    (一)招录有序。招录工作在省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政法等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取,学生在校学习、管理,以及毕业后定向上岗、录用等相关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工作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招录工作采取定向培养方式,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一律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到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和承担培养任务的政法院校,严格按照招录培养工作规定,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各定向单位严格执行定向培养规定和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招录模式和招录职位

    (一)招录程序。招录工作按照编制招录计划、发布招录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取等程序进行。

    (二)培养模式。招录的培养模式分为专科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采取面向军队已退役士兵招录、以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和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以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的两种教育培养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第二学士学位教育。采取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以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2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3、研究生教育。采取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2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1年的理论教学,1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三)招录职位。2009年我省计划招录培养1099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338人,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招录761人。其中,法院系统83人,检察院系统36人,公安系统900人,司法系统80人。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14所院校。具体的招录职位和培养院校情况,详见《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职位简章》(附件1)。
    三、招录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1984年7月15日以后出生)以下,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视为应届毕业生的人员,下同)。

    (二)报考条件

    1、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2、已退役士兵报考,须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报考,不限生源。

    3、学历条件。报考以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层次职位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报考以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层次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层次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层次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4、身体条件。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符合人民警察体检有关规定。

    5、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已属于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我省其他人事考试中被认定有考试违纪行为且仍在处理期内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3日9时至8月7日17时。逾期不再报名。

    (二)报名方式

    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网址为:www.apta.gov.cn

    (三)报名流程

    1、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真实填写《安徽省2009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招录报名表》(附件2)所要求填写的本人信息,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资格条件和所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真实无误、全面详实,并提供有效的通讯方式。否则,责任和后果自负。

    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2、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严格按照《招录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统一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8月9日17时前结束审查工作,当天19时前结束改报名人员的资格再审。8月14日9时—17时进行因招录职位取消后原报考人员改报名的资格审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凡因报名时弄虚作假或因资格审查把关不严等情况致使报考人员的资格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录取等资格。

    3、报考人员于报名后至8月9日17时前可随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8月9日17时之前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8月12日17时前统一按公务员录用考试现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要求,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缴纳笔试考试费用,进行报名确认,逾期视为自行放弃。网上缴费成功后即视为报名成功。报考人员须提前办理网上支付笔试考试费用的支付工具(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信用卡、贷记卡、理财金账户,或建设银行的储蓄卡、生肖卡、信用卡、双币种贷记卡)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这部分报考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09年8月28日至8月31日期间,由报考人员到安徽省人事考试院(合肥市芜湖路325号建工大厦四楼)办理减免笔试考试费用审核确认手续。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同时,须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件、材料(如户口簿等)。

    4、报考人员于2009年8月19日至8月24日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5、报名确认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4:1,方可开考。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取消该职位招考或相应减少职位招录计划数。取消招考职位的原报考人员,可于2009年8月14日9时—17时在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改报其他职位。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教育入学考试按试点班层次确定,即报考专科班的考生须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班的考生须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班的考生,须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不指定任何考试辅导用书,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和8月30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1)专科教育层次:

    8月29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8月29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上午9:00——11:30 《文化综合》

    (2)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层次:

    8月29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8月29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上午9:00——11:30 《民法学》

    (3)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

    8月29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8月29日下午14:00——16:30 《申论》

    8月30日上午9:00——12:00  《专业综合Ⅰ》

    8月30日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2、笔试地点设在合肥市(具体见笔试准考证),其他市、县不设考场。
   
    (三)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申论》成绩)÷2×50%+(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17号)等规定,笔试成绩合成前,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加5分(具体加分办法为:合成前在公务员考试的每科成绩上各加2.5分)。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的,笔试成绩合成前,在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上加10分。少数民族和退役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者须于2009年9月4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有关证明材料按所报考职位,分别送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审核。少数民族报考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②父母任一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③户口所在地县级民委的证明。证明材料须能够证明报考人员与其父母的血亲关系。退役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是:①本人的身份证;②入伍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③退伍证。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予以加分。既是少数民族人员又是退役的高校毕业生的,不累计加分,就高不就低。

    笔试成绩合成后,根据招录计划和考生笔试成绩等情况,对《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成绩划定最低合格控制分数线。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环节的入围人选,从同职位笔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人员(以下简称笔试达线人员)中按规定确定。

    六、资格复审

    体能测试或面试前,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根据政策规定和考生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和信息,对照《考场座次表》上的照片和信息,负责对确定为体能测试或面试人选的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体能测试或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本人或家庭户口簿、学历证书、笔试准考证等有关材料。退役士兵还须提供本人退伍证;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007年和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并仍未就业的证明。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对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现行规定办理面试缴费手续,并发放《面试通知书》。

    七、体能测试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能测试人选

    体能测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规定,由省公安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凡达到其中三个项目规定标准的,为体能测试合格。因体能测试不合格出现面试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再进行资格复审、体能测试。递补只进行一次。

    八、面试

    面试人选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笔试达线人员(人民警察职位为体能测试合格人员)中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同职位招录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2:1比例)确定。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有关事宜另行确定。
   
    面试后,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实际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职位招录计划数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该考官组实际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数,方可进入体检与考察程序。

    九、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选按职位招录计划数,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依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其中: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按2:1的比例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体检、考察工作分别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先进行体检,后进行考察。因各种原因出现招录职位体检、考察人选缺额的,按规定时间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

    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和本《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对身高、视力、体重、血压四个项目的检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对以上四个项目要求复查的,当场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并视为考生认可检查和复查结果。对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

    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进一步进行复审。

    十、公示和录取

    体检和考察后,对报考除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以外的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确定为拟录取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安徽省人事编制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公示期间反映问题影响录取并查有实据的,取消拟录取资格。

    对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职位的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2:1比例全部推荐给培养院校,由培养院校进行面试复试并确定拟录取人选,确定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取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报院校所在省级招办备案;面试复试后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

    公示后,因各种原因取消录取的职位,不再进行递补。

    十一、定向培养协议与管理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须与培养院校、所定向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门统一明确相关优抚政策。被录取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须迁入录取学校。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严格遵守院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的学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自行择业。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须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入校时为专科教育层次的须服务满9年,入校时为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层次的须服务满7年,入校时为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的须服务满5年,方可交流。

    十二、监督检查

    招录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招录的政策、报考条件、程序和办法、结果等全面公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精心组织,严密实施,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格按政策、标准和程序办事,严格招录工作各项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对违反招录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招录工作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报名、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取或取消录取等处理;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录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上述人员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招录的有关政策、体检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将陆续登载于安徽人事编制网((www.ahsrst.cn/)、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供报考者查询。

    本《公告》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招录工作面向社会的咨询电话:0551-260241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咨询),0551-2609726(省委组织部政策咨询),0551-3609521(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考试咨询),0551-2862049、2862054(省人事考试院考务咨询),0551-260240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举报);0551-5599714(省法院咨询电话),0551-3696031(省检察院咨询电话),0551-2801299(省公安厅咨询电话),0551-2215012(省司法厅咨询电话)。上述咨询电话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启用,除报名期间外,均在正常工作日内使用,咨询时间为上午8:00--12:00和下午3:00--6:00。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 徽 省 教 育 厅

                                             二ΟΟ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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